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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国际间协作是治理邪教的有效途径
发布时间:2018-07-04 09:30:17  来源:新陕网  作者:  【字体: 】  浏览次数:
  

邪教已成为人类社会一大公害,就像一股肆虐全球的瘟疫,严重侵蚀着人类社会的肌体。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人类的和平发展与社会安定。成为了地地道道的过街老鼠,沦落于处处挨打的被动境地。对于邪教危害社会这个问题,各国人民早已达成共识。因此,治理邪教,打击邪教非法活动,已势在必行,刻不容缓。

邪教具有反人类,反社会,反科学的本质

首先,它对广大家庭造成了巨大危害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,家和万事兴,有了家庭的稳定,才会有社会的和谐与繁荣发展。邪教自诞生以来,以其诡秘隐晦的行为方式,近乎变态的价值观,已经或正在对广大家庭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。邪教骗取钱财,玩弄女性,残害生命的犯罪事实,已勿容置疑。

其次,它对于社会的稳定,造成极大的影响。邪教到处散布歪理邪说,宣扬荒诞不经的唯心主义意识形态,逐渐使人们的心理变态,人格扭曲,价值观发生变异。所以,邪教传播到哪里,灾难很快就会降临到哪里。近些年来,邪教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,所制造的极端事件不绝于耳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震惊。例如,1995年3月20日,日本“奥姆真理教”制造的东京地铁毒气案;2001年1月23 日,“法轮功”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制造的自焚事件;2014年5月28 日,“全能神”在山东招远制造的“招远血案”;1978年11月,“人民圣殿教”在南美圭亚那琼斯镇制造的惨案,更是震惊了世界。这些都是最有力的证明,也是邪教组织对人类所犯下的滔天罪行。此类事件,枚不胜举。

最后,有的邪教组织,还具有明确的反社会性质,破坏社会稳定,煽动教徒企图乱政夺权,威胁国家政权,到处制造和散布谣言,频频挑起事端,组织教徒,聚众闹事,甚至冲击政府,拘禁政府工作人员,阻碍执行公务,严重干扰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。

世界上一些国家政府对待邪教的态度

面对日趋猖獗的邪教非法活动,各国纷纷完善相关法律,制订新的立法,为打击邪教提供法律依据,如:法、德等欧盟国家;日、韩等纷纷修改、设立反邪教有关法律制度;世界上其他各国政府也都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,坚决打击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。

中国政府已先后取缔了“法轮功”、“全能神”等邪教组织,并及时对这些邪教组织的头目进行了通缉。这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邪教的态度和铲除邪教的决心,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。这些邪教组织的头目,有的已潜逃境外,有的已被绳之以法,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

据中国反邪教网报道,尼日利亚《领导报》2018年3 月26日称:尼日利亚巴耶尔萨州州长塞里克?迪克森已经签署了“禁止秘密邪教,团体及相关涉邪教活动修正案(2018)”,此项方案意在加大对各类邪教团体及其涉邪教非法活动的打击力度,维护社会的安定。

2018年3月份,韩国异端研究会负责人向青瓦台总统府秘书处发布了《2018国家政策提案书》,旨在请愿韩国政府能够驱逐在韩国异端邪教信徒团体中非法滞留者,也表明了韩国反邪防邪的意图。

俄罗斯政府对待邪教的态度和政策更加坚定和明确。首先是不遗余力地揭露,对于在俄境内活动的邪教组织严厉打击,无情揭批,并及时予以取缔。其次,让本国人民对邪教组织全力抵制和预防,对一些进入俄境内的邪教网站进行封堵,广告予以清除,并将邪教的许多社交媒体进行查封。再次,俄政府对于邪教组织活动也进行了全面禁止,将邪教的宣传品等进行清除。最后,对于国内及由境外进入的邪教组织也进行严厉打击及驱逐出境,不允许邪教组织在俄罗斯为所欲为。同时,还在国内进行了相关的“立法”,俄罗斯的反邪教立法做得比较到位。其中,1997年的《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》及俄罗斯政府1998年规范“外国宗教代表处”等专项的政府令,有力的遏制了邪教在俄罗斯的传播。

美国是众多邪教的大本营和策源地。据统计,世界十大邪教组织中,就有七个将总部设在美国。因此,邪教活动给美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,美国也成为受邪教影响的重灾区。因此,运用法律手段打击邪教活动,一直是美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。

事实证明,反对和治理邪教,才是一条光明大道,而收容和怂恿邪教势力的行为,就是在玩火,而玩火者必将引火烧身。邪教的本质告诉人们,邪教不是宗教,而是一种邪恶势力,它们是有图谋的团体。邪教一日不除,世界将无宁日。

加强国际间协作是治理邪教的有效途径

邪教如此猖獗,那么,如何有效治理邪教组织非法活动,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对的课题。各国仅在国内层面上单独治理,以求达到有效目的,往往不很乐观。因为各国对邪教的判断标准不一,导致对邪教认定上存在分歧,从而造成对邪教非法活动打击不力。由于许多邪教组织已发展成为跨国界的组织,在全球范围内从事邪教活动。因此,《国际法》是治理邪教非法活动必不可少的利器。各国除了依靠国内法律对邪教非法活动进行治理外,更应该重视通过《国际法》来治理。

近年来,世界各国面对邪教组织日趋国际化的发展现状,仅凭一国之力,确实难以进行有效防范,所以客观上也需要加强国际间合作,利用《国际法》进行治理势在必行。现行国际法律制度中,《联合国宪章》是治理邪教非法活动的顶层设计,《国际人权条约》、《国际刑法》等法律制度是治理邪教的重要依据。但缔结有针对性的治理邪教的国际条约,构建专门的国际治理机构,搭建国际合作平台,不给邪教组织活动留下任何可乘之机和法律方面的漏洞,将能更加有效地打击日趋猖獗的跨国邪教非法活动。

依靠现有国际法律制度,同时,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建立新的国际法律制度,结合各国自己法律,以达到有效治理邪教非法活动之目的。只有紧密加强国际间的协作,互通信息,联手行动,在反对邪教问题上,统一认识,投以“猛药”,才能对邪教组织构成致命打击。2007年5月,中国与韩国密切合作,将“摄理教”教首郑明析成功抓获并引渡回国,就是国际间协作反邪的成功范例。这对有效打击韩国“摄理教”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活动,起了积极作用。

许多受邪教困扰的欧洲国家,都表示愿意加强国际间的合作,建立一个打击邪教的“司法空间”,我国政府表示积极响应并密切配合。事实再次证明,只有国际间积极协作,人类才会打赢这场反对邪教的战争。

作者:凌云志  文章来源:新陕网

[网络编辑:李亚宁]
[信息审核:李亚宁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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